在证券法背景下,EB-5交易中最常见的反欺诈行为是 “挪用了投资者的资金”和“在发行计划和相关文件中作虚假陈述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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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欺诈行为:如在PPM或者其他交易文件中对项目的情况做出了不实陈述,或者在经营过程中挪用了资金的,都可能判定欺诈。
2. 合同违约:EB5项目中一般会签订大量的协议,其中包括投资的项目股权结构、项目进程、分红、资金使用、监管账户、项目资金的使用、移民的办理和投资款返还等。若项目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,如出现未能分配、挪用资金或未能返还投资款等,可能构成合同违约。
3. 共谋:在EB5项目中,若项目方与中介机构可能明知项目未能达到合同目的,而有计划地促成投资者的投资,则法院可能支持其共谋。
4. 证券欺诈:在投资移民项目争议的项目中,若项目方未按照美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充分披露,或其操作超出了披露的范围,则可能被认定证券欺诈。